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肺癌早期偵測計畫

前言

世界衛生組織指出,肺癌是全球癌症死因第一位,且肺癌仍高居台灣癌症死因第一位。LDCT是目前唯一具國際實證,可以早期發現肺癌的篩檢工具,能降低重度吸菸者20%肺癌死亡率。

肺癌篩檢是目前提供的四癌篩檢之外(子宮頸癌、乳癌、口腔癌、大腸癌),依據國際實證及國內研究結果,並經專家及相關學會討論訂定的癌症篩檢政策,而推出的第五癌篩檢。請符合資格之民眾洽詢參與本計畫之辦理醫院,踴躍篩檢,早期診斷,早期治療。

服務對象:

有下列任一肺癌風險因子且具健保身分之民眾,每21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攝影檢查。

(一)具肺癌家族史5074歲男性4574歲女性,且其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姊妹經診斷為肺癌之民眾。若有吸菸情形,應同意接受戒菸服務。

(二)具重度吸菸史5074吸菸史達30-年以上有意願戒菸(若有吸菸情形,應同意接受戒菸服務)或戒菸未達15之重度吸菸者。

備註:

(一)補助年齡以「年份」檢核,其年齡條件為「50≦當次就醫年−出生年≦75」,對於具肺癌家族史之女性,其條件為「45≦當次就醫年−出生年≦75」(例如:民眾61年出生,到111年即符合50歲補助條件。民眾36年出生,於111年剛滿75足歲,可以受檢)。

(二)篩檢間隔以「年份」檢核,條件為「當次就醫年−前次就醫年≧2」(民眾於111年8月1日接受本計畫服務,且檢查結果為無異常或無顯著異常,只要仍符合本計畫服務對象資格,自113年1月1日起,即可再次接受本計畫服務)。

(三)「包-年」定義:平均每日吸菸包數*吸菸年數(例如:雖然現在已經戒菸了,但之前有吸菸時,平均每天吸1包菸,共吸了30年;或每天吸2包菸,吸15年,以此類推)。

(四)以具肺癌家族史接受服務者,應檢具父母、子女或兄弟姊妹曾患有肺癌之診斷證明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。若無法提出證明,應填具聲明書(需罹癌家屬之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)。

(五)以具有重度吸菸史接受服務者,應填具聲明書。

提醒您,若您有吸菸情形,進行肺癌篩檢前需至有辦理戒菸計畫合約之戒菸機構接受戒菸服務。

您可透過此連結搜尋各縣市合約戒菸機構https://ttc.hpa.gov.tw/Web/Agency.aspx